“查扣巴西病牛肉”荒唐无稽
作者:李熙
疯牛病目前在医学上被区分为两大类—“传统型”和“非典型”;其中“非
典型”是在2004年以后被发现的。所谓“非典型”,是指病牛罹患疯牛病源于年
老等因素,属于一种自发和偶发的现象。而“传统型”则非常危险,说明病牛食
用了混有反刍动物肉骨粉的饲料,而且疫情很可能波及相当大的牛群。就现况观
之,尚未有人类罹患变异型库贾氏症是感染自非典型疯牛病。
自1986年疯牛病发现确定已近30年了,但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到目前为
止,全球感染新变异型库贾氏症的也仅有226个人,共有175起病例在英国,25起
在法国,5起在西班牙,4起在爱尔兰,荷兰与美国各有3例,加拿大、意大利、
葡萄牙各有2例,而中国台湾、日本、沙特则各发生过1例。而英国的大部
分病例都集中在1996至2004年发生,共有145个病例,2005年至2007年各有5例,
2008年只有1例,2009年无病例,2010年至2012年有两例。
2014年7月中国与巴西两国元首会晤后,巴西农业部首先宣布:中国政府已
解除对巴西进口牛肉的禁令,两国最高领导人在正式会晤中达成了此项决定。然
后按中国政府网站“WTO-TBT/SPS通报咨询网”的7月22日公示,中国质检总局、
农业部两部门于7月联合发布公告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
卫生组织《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及风险评估结果,从即日起解除巴西
牛血液制品和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质检总局、农业部2012年210号公告
中有关牛血液制品和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规定同时废止”。现在来强调查扣巴
西牛肉是为了公众的安全着想,实则忽视公众的知情权,也实质上造成了公众对
巴西牛肉的恐慌。
WTO架构下的《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协议》(SPS)附件A中,
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健康与人畜共同传染病有关之标准、
准则”,认定为SPS协议所承认的国际标准。1998年WTO与OIE签定之合约中,正
式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WTO认定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标准制
定机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针对畜产品贸易可能传播的国际性疫情,会进行
评估。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对于疯牛病疫区划分应以风险评估状态为
界限,分为“风险可忽略区”、“风险已控制区”、“风险未定区”,而“风险
可忽略区”的新鲜牛肉及制成品进出口不应以疯牛病风险为借口加以限制。按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最新评估,巴西与中国同属“风险可忽略区”,如果硬说
巴西是“疯牛病肆虐”,那同列的中国也该算疫区了。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WHO都确定,除非人类食用了某些动物的特殊风险
部位,否则不会被感染“变异型的库贾氏症”,也就是人类因食用受到污染的动
物风险部位(例如:牛只的扁桃腺与回肠末端,或是30个月龄以上牛只的脑、眼、
脊髓、头骨等)才可能会罹患的疯牛症病变。绞碎的牛肉风险次之,因为每次绞
碎的原料肉量大、来源又不见得完全清楚。所以在具有WTO条约附件效力的OIE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1.5.1条中,除机械分离肉外的成块不带骨牛肉是不能
受限制的“安全产品”。此条中的“安全产品”是指不论出口国、地区是否受牛
群疯牛病风险状态影响,只要不含有牛只的其他组织,进口国当局在核准进口或
运输这些产品时,均不可要求任何有关疯牛病的条件。出口国只需要确保正式法
规规定:肉牛在屠宰前不得以空或是将气体注入头盖骨或髓腔之击昏方式处
理,同时须通过死亡前后之检查,以避免受到受危险区域组织感染。而按官方着
力渲染的新闻中的配图,2014年初江苏官方查扣的巴西牛肉正是成块不带骨牛肉。
WTO的《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允许各国在
下述情况下可以采取比条约采用的国际基准更严苛的措置:(1)有科学的正当
理由(国际基准不具备科学根据);(2)本国法规标准早已高于国际基准;(3)
由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存在不确实性,或各国的特殊情况有不同。但同一规定也
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或修订现行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措施
时,如与有关国际标准不一致,并且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明显影响时,必须
在法规批准60天前向WTO秘书处通报,给予其它成员国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
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如果是SPS紧急措施,通报工作可在法规生效的同时进行,
不留征求意见期,但必须在通报中说明采取紧急措施的正当理由。而从中国政府
网站“WTO-TBT/SPS通报咨询网”的检索结果可以确定,从2012年起禁止进口巴
西牛肉到2014年解禁之间,中国政府一直都未曾向WTO通报。而即使洪都拉斯这
种南美小国,在因疯牛病禁止进口美国牛肉时,也遵守条约承诺向WTO通报过。(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