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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5-11 17:00

 被称“新华社造假记者” 方舟子之妻获赔

被称“新华社造假记者” 方舟子之妻获赔

  人民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海淀获悉,该
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刘菊花诉被告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
一案,判令孙海峰删除侵权微博、向刘菊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555元。

  刘菊花是新华通讯社记者,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妻。孙海峰是新浪微博
加V认证账户“孙海峰”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网站经
营者。孙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刘菊花的内容,其中包括:“新华
社造假记者刘菊花”等。

  经审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仅仅指称某人有保姆经历未必导致其名誉
受损。但是,孙海峰宣称刘菊花靠给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研究生,显系对刘菊花
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对于网络上有损他人名誉的
传言,孙海峰在进一步传播之前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的
真实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孙海峰称刘菊花是“网络谣言的作者”
等,但未对其宣称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另有部分内容为明显侮辱人格的
内容,构成侵权。孙海峰的部分微博未明确指向刘菊花,一般公众仅凭其内容也
不能自然得出指向刘菊花的结论,且其中未见明显侮辱、诽谤的成分,不构成侵
权。微梦公司在收到状后,及时删除了状载明的微博,已履行适当法律
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认
定构成侵权的微博内容,微梦公司应予删除。综合考虑侵权微博的内容,认
为孙海峰的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将对刘菊花个人名誉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且采
用赔礼道歉方式不足以弥补此种伤害,孙海峰还应向刘菊花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故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SciFa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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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4-05-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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