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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4-27 16:58

 赵玉忠《略论“巧合”与“模仿”》

略论“巧合”与“模仿”

  作者:赵玉忠

  4月15日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了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领导的,举报由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播出的《宫锁连城》(《宫》3)严
重抄袭其著作《梅花烙》,并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当日下午于正在其新浪微
博(@于正1978 )给琼瑶公开回信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
们没有任何恶意借助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您对中国编剧技巧
和故事架构的创新和发展无人能及,甚至早期的韩剧也有很多对你的模仿”。本
文就此番回应中两个关键词“巧合”与“模仿”,从著作权法理角度进行简要的
评析。

  根据新华词典释义:“巧合”是指“恰好相合或相同”。明凌濛初《初刻拍
案惊奇》卷九:“可见天意有定,如此巧合。”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戒讽
刺》:“幻设一事,即有一事之偶同;乔命一名,即有一名之巧合。”简而言之,
巧合就是两起事件或者两种现象雷同,这种事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不胜枚举。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大陆放映的港台影片中,偶尔出现诸如此类的片头字幕:
“本片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从著作权法理角度来看,无论客观
上讲雷同还是主观上讲巧合,艺术作品雷同或称巧合并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非唯一性的作品。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遵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自动
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便自动受到保护,不必登记注册和送交样本,也不
必在出版物上刊印标记(美国等少数国家例外)。所以,当两位作者在不同的时
空独立创作出故事内容、人物情节雷同的两部文学艺术作品,他们分别依法享有
各自作品的著作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先发表作品的作者指控雷同作品属
于抄袭之作时,雷同作品作者须证明自己从未接触过被雷同作品的条件和机会。
否则,即使雷同作品作者声明“实属巧合”,也无法排除抄袭侵权的嫌疑。再有,
任何作者在未接触过被雷同作品的前提条件下独立创作出故事内容、人物情节雷
同的作品,不应称之为“误伤”。既然世界上客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巧合”事
件,那么雷同作品的作者无须抱有所谓“误伤”的内疚心理。

  根据新华词典释义:“模仿”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重复他人的行为的
过程”。宋欧阳修《学书自成家说》:“学书当自成一家之体,其模仿他人,谓
之奴书。”民国时期丁玲《梦珂》:梦珂“常常整天躲在房子里照着那些自己所
爱的几张画模仿着。” 模仿是人类社会学习的重要形式之一。尤其在儿童方面,
儿童的动作、语言、技能以及行为习惯、品质等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模仿。模
仿可分为无意****************7掠胗幸馐****************7隆⑼獠磕7掠肽诓磕7碌榷嘀掷嘈汀4又魅
法理角度来说,下列两种模仿他人作品的行为被称之为“合理使用”,并不构成
侵权: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
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
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第二十二条第十款)。在第一种情形下,模仿者
“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再创作行为,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
要件的。倘若模仿者再创作与他人独创作品故事内容、人物情节雷同的作品并且
以其作者身份发表,无疑构成了对他人独创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于正公开回信声称:“早期的韩剧也有很多对您的模仿,如《我的女孩》的
架构类似《梦的衣裳》,《人鱼****************》跟《情深深雨蒙蒙》又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为小辈,我们一直在学习,也希望能继续仰望您。”首先,任何人均有权利模
仿学习前人的作品,但是此类“习作”应当“不以发表、营利”为前提要件。其
次,模仿者将其“习作”署名发表并获得报酬,那就构成著作权法范畴的抄袭、
剽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再次,当代社会由于人们知识财产
观念淡薄,知识窃贼随处可见、见怪不怪。然而,此类丑恶现象的存在,并不能
成为名为模仿者、实为抄袭者的抗辩理由。

  事实上,通过琼瑶的公开举报与指证,九成以上网友对于正抄袭行为谴责的
旁证,尤其于正本人回应使用“巧合”、“模仿”、“误伤”等模棱两可、似是
而非的托词,足以证明了“此地无银三百两”。

  值得一提,据《华商报》报道曾与于正合作过的编剧李亚玲在转发琼瑶微博
后发文爆料:“早在2009年合作《大丫鬟》时,于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线
和《梅花烙》主线结合起来写成一部戏给他制作,被我拒绝。后来我另创作了
《大丫鬟》给他。他说我这样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还说抄袭只要不超过20%,
比如你把20集戏全抄了但只要扩充到100集,就不会追究。五年后他编剧的
《宫锁连城》终于问世。”编剧“瞬间倾城”(系电视剧《美人心计》原著作者)
在微博上回应李亚玲说:“20%理论也跟你说过?他也跟我说过。”(摘自《凤
凰娱乐网》http://ent.ifeng.com/a/20140417/40015624_0.shtml)。如果两位
原创作者所提于正编剧宣扬“20%理论”属实的话,那他就是一个在文艺圈内浑
水摸鱼的江湖骗子。在世界上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并无抄袭侵权的数
量限度的明文规定。但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文字作品而言,抄袭内
容达到原创作品字数10%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并被追究法
律责任;对戏剧影视文学作品而言,判定抄袭侵权并不取决抄袭字数的多少,关
键在于是否剽窃了他人作品中塑造的人物形象和主要情节(行话“桥段”)。

  适逢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4月26日)到来,笔者建议:琼瑶女士应
尽快委托律师在北京编剧于正和湖南卫视,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五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
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可以在前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并
向提交责令湖南卫视停播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书面申请,由向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函责令停播,以制止其合法权益正遭受着难以弥补的损害。

  同时笔者也奉劝编剧于正先生一句:抽些时间恶补一点著作权法常识,别再
如此表演、百般抵赖、丢人现眼了!

  作者单位:北京电影学院(SciFa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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