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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2-24 22:36

 方舟子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上诉状

(按:北京朝阳区一审判决周鸿祎败诉,但只判他赔偿1000元公证费,驳回
其他诉讼请求,所以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
普作家

  被上诉人:周鸿祎,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

  案由:名誉权

  因方是民与周鸿祎名誉权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令维持(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判令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
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以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四.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五.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在法庭中表
达了歉意”、“主动赔礼道歉”的一审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一)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就涉案周鸿祎言论向上诉人表示歉意。
周的代理人仅基于上诉人在案外的揭假打假言论而表达了对上诉人的敬意,而绝
没有就涉案言论表达歉意,且其无论是在庭审时,或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其它
日期的法庭谈话时,均对周鸿祎涉案言论进行狡辩,并无真诚致歉。

      庭审笔录和法庭视频记录可证实我方上述观点。我方将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调取相关录音录像以佐证。

      (二)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诉人表达敬意的时刻是在法庭辩论终结
之后另一日的法庭谈话时,而不是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正式庭审时。

      (三)周鸿祎没有通过其微博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二. 感谢一审作出的“方舟子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判定,但其后
的“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都有着较强的话语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上上诉人的话语平台仅仅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偶尔接受采访、访谈
发表一定言论,即话语平台有限,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且偏
弱。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媒体上,存在大量针对上诉人的诽谤、侮辱、恶意
人身攻击、不客观公正的报道,这就是上诉人不得不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
救济的原因所在。

  在涉案周鸿祎言论的微博载体——新浪微博上,上诉人早在二年前就因故停
止了新浪微博的更新。上诉人的搜狐微博显示“粉丝”数量上千万,但该数字并
不能反映实际**************者的数量,实际活跃的“粉丝”数量远远低于前数字。即上诉
人自媒体的受众人数极其有限,且与被上诉人微博受众明显并不重合。

  三.一审认为的“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主旨在于消除损害后果”显然是
正确的,但不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内容却明显不能消除损害后果。

  (一)显而易见,网民不大可能查阅微博用户是否删除了一年前发表的微博
信息;侵权人在侵权微博发表一年后再删除侵权微博,根本不可能消除损害后果。

  (二)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发表侵权言论,即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渠道赔礼
道歉。这不仅仅是法律常识,也是人之常情。

  (三)被上诉人侵权言论的发布平台是新浪微博,而上诉人多年来未通过新
浪微博发表言论;双方微博的受众明显不重合,因此,仅仅是上诉人在自媒体上
传播已判定“周鸿祎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的信息,不可能消除影响,恢复
上诉人名誉。

  四. 一审认定的“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内容,没有事实
依据。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力超过被上诉人话语
平台的影响力;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推论出“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
力超过被上诉人。

  况且,显而易见,上诉人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判决
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效果。

  五.一审作出的“判决”“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定,没有任何事实
和法律依据。

  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上诉人支出
的律师代理费是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更理应获赔。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受害人支出的律师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等法律规定。

  总之,一审作出的“周鸿祎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认定是正确、公正的,但判决内容并不能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赔偿上
诉人损失。

  倘若一审判决无误,则意味着:如果你是个个人,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
公众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师代为道歉,就可以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
公开道歉;如果你是媒体,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不承担任何
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少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以上事实、
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
律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谣言炮制者的嚣张气焰、规范
网民尤其是“网络名人”的网络言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
展,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上诉人:方是民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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