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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5 11:47

 张付杰律师《爱碧丽产品之法律分析》

爱碧丽产品之法律分析

  作者:张付杰律师

  【背景介绍】

  2013年10月16日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官微“不老神话爱碧丽”发布微博,
称“爱碧丽生物科技”公司已经成了,老大(暗指林志颖)已经去主持大局,求
颖友**************,了解逆生长的秘密。

  2013年10月25日爱碧丽生物科技发布微博,原文:“最好的胶原蛋白是鱼成
份的“小分子”,其他胶原蛋白猪、牛、鸡爪等大分子都不能让身体肌肤可以好
好的吸收,产生补充胶原蛋白真正的功能,甚至有口蹄疫、狂牛症等病毒的侵入
的可能性,因此,爱碧丽生物科技公司仅使用来自安全的原产地及最优质的原料,
在最严谨专业的生产过程中,让大家可以服用的安心!”。

  2013年11月13日林志颖转发“爱碧丽生物科技”有关“林博士”解答颖友对
于“胶原蛋白”提问。

  2013年11月21日发布微博:“哈啰~大家好! 明天就是林博士最新研发的 ”
爱碧丽生物科技” 系列之 ”梦幻奇迹组” 全球预售了! ~我再不老,你们
也一起不老~ 请密切************** @爱碧丽生物科技 即将公布购买网址啰! ”,并附上
林志颖照片。

  2013年11月24日方舟子在微博上开始质疑爱碧丽,并附《口服胶原蛋白能不
能美容?》科普文章。

  随后是双方的一些相互声明和评议。

  【张付杰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讲,张付杰律师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爱碧丽公司是否存在?其与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什么关系?

  张付杰律师:自本律师撰写本文之时,所传的“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并未在上海注册登记。微博“不老神话爱碧丽”由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申请
认证,并认证通过,通过其发布信息。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爱碧丽与上海葡萄王
企业有限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但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作关
系),其发布的“公司已经成立了”,而“爱碧丽”公司实际是于2013年11月21
日在台北核准设立,大陆尚无注册登记信息,故其与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代
理关系并不存在。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存在一定的误导性,
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2、爱碧丽产品的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张付杰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若爱碧丽若确属在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的销售行为的,
该行为是违法的,工商行政部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或者取缔。

  3、爱碧丽产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张付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
业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谓的虚假宣传,
可以理解为“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
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
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爱碧丽产品用林志颖(林博士)作为宣传噱头,宣传爱碧丽的产品有补充胶原蛋
白,防皱等功效,容易使受众对商品的真情况产生联想,是否是错误的,需要根
据爱碧丽产品的真实情况了。爱碧丽胶原蛋白饮料若属于保健类食品,具有其宣
传的保健功能,则不构成虚假宣传,否则,则应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4、若爱碧丽产品虚假宣传,消费者怎么办?

  张付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宣传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价款费用的三
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而不能提供
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关系生命
健康商品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个
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若爱碧丽产品不具有其宣传的保健
功能,加上其利用林志颖明星来宣传,使受众对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的联
想,则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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