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是粗人,不留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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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53

 哈尔滨市30万棵绿化树被野蛮盗伐倒卖

重大盗伐绿化林木事件  :(希望网友**************、评语、转发)
我们五个投资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合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地150亩,栽种了30万棵大叶无絮金丝柳树。2005年5月3日又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经过我们8年多培育的绿化柳树,直接投资100多万元。这些树已经达到了绿化树的标准。2008年4月15日我们联系了两家绿化公司到林地现场观察,他们决定购买20万棵柳树。双方在2008年4月27日签订购树合同书。合同金额人民币195万元,双方约定4月30日至5月5日起树。2008年5月3日下午15时,我们五个投资人带着绿化公司经理一行9人来到林地准备起树时,发现在我们种树的林地里,村霸吴国凤指挥八、九个人在盗伐树木,另外一部分人用四台拖拉机在往外运树,被盗运的树木已达到20多万棵,林地里还有5万多棵树未被砍伐,有8万多棵被砍伐的树木未被运出,当时情况万分紧急,我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指挥中心责成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将这些砍树的人员、车辆全部抓获。经初步询问,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实名叫吴波)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准备将这些涉案人员和拖拉机上装的树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这个时候,民警洪延峰接到了一个电话后不顾我们的反对和,就将这些涉案人员连同车辆、树木当场放走。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也没有对案发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我们五个投资人和绿化公司两个经理、起树工人都能提供现场的对话证明。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我们投资人和吴波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债务。
      2008年4月28日当地村霸黑恶势力吴波、吴国凤明知道租地合同未到期限,新的租地合同正在协商期间,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有预谋、故意,达到强行霸占的目的。组织人员实施盗伐、倒卖,短短几天,就将我们培育8年多的30万棵绿化树砍伐殆尽,当成废材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种明目张胆的强盗行径,公安机关应该给予严厉打击,以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稳定。对案发现场涉案人员现场登记取证,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此事件中,民警洪延峰在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他们这种纵容犯罪的行为使盗伐树木的罪犯更加猖狂,林地里剩下的5万多棵树和被砍伐未被运走8万多棵树,又被砍伐盗运一空。案发后我们多次到成高子派出所,要求予以立案侦察,将罪犯缉拿归案。派出所仍推脱不立案。2008年5月10日上午10时,我们提前预约哈报记者前去案发现场采访了部分村民,了解了砍树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后又到派出所采访报导盗伐树木案的真实情况,刘副所长心中有鬼拒绝记者的采访。因为拒绝采访,记者无法在哈报报道此新闻。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派出所才派民警后补与案发现场事实不符的假笔录材料。没有在案发现场的陈永才和砍树的村民有增加了5-6个人,也能提供伪证,想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后补材料里就是没有盗卖林木的主犯吴波,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办案民警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包庇主犯吴波逃脱法律追究,但是做伪证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刑事责任。就是5-6个人盗伐倒卖我们30万棵绿化树的行为,也构成严重的盗伐和滥伐林木刑事犯罪。2005年5月3日以前没有续签合同时,都没有人盗伐我们的绿化树林木。2008年4月26日我们投资人提前去续合同增加租金,更显示我们投资人履行合同的诚意,这到成了盗伐倒卖林木的理由,如此办案天理何在。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种抢掠行为是在派出所的一再包庇纵容下发生的。这个案件的发生在哈尔滨市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公安机关的可信度遭受了严重一的质疑。然而,香坊公安分局在对案件调查时却根本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的现场证人进行过一点点调查,只是按照派出所后补几个“村民”的假材料就得出属于民事合同的决定。香坊公安分局即不是行政法规管理部门,又不是土地的仲裁部门,他做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应于以撤销。财产的损失让我们心痛,但香坊公安分局的错误决定却让我们心寒,这一结论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正是由于民警洪延峰和刘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局法治科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存在严重的渎职和司法行为,甘愿充当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我们投资人强烈要求追究办案警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查清幕后的保护伞。
     我们五个投资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发展绿色环保建生态城出点力。从考察项目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几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根据《森林保》《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之规定,该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具大的社会绿色生态资源,任何人均无权侵犯。2008年5月9日以后我们多次将控告材料、照片提交到香坊公安分局控申科、法制科、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又向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提交控告材料照片,经过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做出了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的结论。又向市公安局部门、纪检部门、市办、市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部门、省办控告投诉,至今没有监督立案查处。2010年7月20日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才下达意见通知书, 明知道派出所民警洪延峰既有“”的渎职情节,香坊公安分局又有“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仍维护香坊公安分局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错误决定。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都不能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官官相护、相互包庇、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我们又多次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控告又不受理,我们投资人有狀无处告、有冤无处申。香坊公安分局通过制造冤假错案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我们百姓蒙受的不白之冤,因为公安司法分子的存在,而迟迟得不到立案查处,老百姓要求纠正冤假错案,有关部门久拖不决,导致百姓依法遥遥无期。案发到现在36个月了,盗卖树木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从这起盗卖绿化林木案折射出更深的问题供人们思考。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法律与犯罪、金钱与、公正与诚信、社会与和谐。若由该行为蔓延下去,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 我们今日在网络新闻媒体发布报导这起特大绿化林木被盗伐的新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件事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和支持,根据这起特大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事实,谨此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履行法定职责**************民生,高度重视盗伐绿化林木案背后的司法案情,期待着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打击司法;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希望上级领导能在工作中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此案的真实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导。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朗朗乾坤、华夏大地,我们期盼着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早日降临。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律的公正。如果我们反映问题不属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种树投资人:王原 薛凤江 张兰华 盛新华 王丛峰                  
电话:13030062877、13613661787、13904615389、              
2011年5月29日
水上水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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