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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6-14 18:37

 王刚桥:是什么催生了死刑保证书?

王刚桥 学者

河南平顶山“保证书”案件近日再度受到舆论**************。平顶山中级人民通过其官方微博对“保证书”予以否认,但记者调查发现涉及事实基本属实。(6月13日�****************戏蕉际斜ā罚�

从报道看,一方面,的确没有任何法官在这张荒唐的“保证书”上签名;另一方面,平顶山中院已与此“保证书”紧紧捆绑在一起。不是从技术层面以未签名为理由就能摆脱得了的。

据报道,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检方随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分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此后,不予受理、检察院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经历过多次。后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将李怀亮案“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和审理。而叶县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15年,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不难看出,李怀亮案已符合了错案的所有标准——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以“疑罪从有”处理;、检察院不能坚持独立行使职权,除了自己的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扛不住那“有关部门协调”。在某种语境里,这种“协调”,其实就等于判决。也好,检察院也罢,只不过是站在前台的执行者,而非司法者。

所以说,对“保证书”的真正反思,理应跳出这一张荒唐纸,去追问屡屡催生错案、却又游离于公众监督和错案追究之外的幕后程序。如果没有幕后的因素,领导为什么要和被害人家属坐在一起“协调”?为什么还要煞费苦心地将“保证书”装入案卷?

没有哪位法官会喜欢主动找到被害人去与其展开一场“不”谈判。解决之道当然不仅仅在司法系统,而在“个案协调定调”的废除。这一改革并非另辟蹊径,只不过是回归司法本源:让司法机关都能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实现真正的权责一致。
【文区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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