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即将在1月1日生效实施,近日,接到诸多关于现在的工伤是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的咨询。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学理论,工伤赔偿法律网律师多回复现在的工伤不能享受新的赔偿标准,经研究,发现有部分不妥之处,现做更改,并对此前的咨询者致歉。
新《工伤保险条例》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新旧条例更迭之际,不可避免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如:2010年发生的工伤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
但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根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