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以上行为都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4月13日,教育部官网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定义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表示,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办法》表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将7种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的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办法》规定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办法》表示,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在学术行为不端的处理上,《办法》表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办法》规定,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