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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4-16 11:16

 国家首提建立疫苗商业保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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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

    当日晚间,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也披露,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

    长期**************疫苗问题的法学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在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中引入商业保险补偿形式,或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赔�****************盐侍狻�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称,目前仅提出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补偿机制,但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等6种不被视为异常反应的情况是否会纳入其中,目前还不能确定。他建议,疫苗造成的全部损害均应纳入商业保险补偿范围。

    杜仪方介绍,国外很多国家的药害救济都是采取商业保险和基金的机制。并不是让老百姓去投保,而是药品生产企业去承担。比如日本就建立了药害救济基金制度,他们成立了一个基金会,所有研究新药、生产新药的企业,需要按一定比例拿出一些资金,用来成立一个基金,一旦药品对患者造成损害,赔付可以从基金中支出。

    这种机制的好处是,提高了企业创新的动力,而且给患者的第一赔付也很快。杜仪方表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也表示,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鼓励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这个机制的建立对疫苗接种者来说很有意义。

    宋华琳同样**************的是,在实践中,一般反应、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偶合发病、禁忌症、心因性反应等6种不良反应情况不被视为异常反应,是否会被纳入国家补偿范畴。

    目前仅提出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这6种不被视为异常反应的情况是否会纳入其中,目前还不能确定。宋华琳介绍,在当前《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中,所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疫苗本身无任何问题,接种者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属于概率事件。因疫苗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实践中主要由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裁定是否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按照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由疾控机构或医学会来进行鉴定。而该两家机构组织均与卫生部门关联,一直被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独立公平性。

    接种者在出现疑似异常反应后难以获得鉴定,往往通过调解私下赔偿了事;即便获得鉴定,又面临赔偿难的问题。长久以来,因鉴定结论引发的争议不断,补偿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也颇多。

    为进一步避免这样的困局,杜仪方表示,在建立商业保险补偿机制时,相应的配套机制也应及时跟上,比如成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等,以解决谁来评估鉴定,责任如何推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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