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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1-09 08:44

 《妊娠期血液系统肿瘤处理指南》解析

妊娠期血液系统肿瘤尽管发病率不高(约为0.02%),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庭乃至治疗团队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随着女性妊娠年龄的不断延后,这类群体的发病率正在不断提高。因患者症状易被妊娠期生理变化掩盖、相关临床研究缺乏等,常常被延误治疗,对孕妇及胎儿的健康造成极大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妊娠终止。

    《临床肿瘤学杂志》(JClinOncol)于2015年12月28日在线公布的一篇文章中提供了妊娠期女性血液系统肿瘤的临床处理指南。本版特邀天津市肿瘤医院张翼教授结合该指南作以述评,共同分享妊娠期血液系统肿瘤的诊疗经验。

    

    淋巴瘤

    HL和NHL的发病率分别位居妊娠期血液系统肿瘤的第1位和第2位,由于其症状往往与妊娠期生理反应相似(如呼吸短促、疲乏、盗汗等),且影像学检查在妊娠期并不常用,往往不能被及时诊断。胸片检查、磁共振成像(MRI)及超声检查是对患者进行疾病分期的常用检查手段。常见治疗方法见上表。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CML)

    CML在妊娠期女性中的发病率约为1例/10万人,在无症状期可经血常规检查被诊断出来。其常见症状为体重下降、腹部气胀和盗汗等,诊断标志为第9号和第22号染色体基因异常和(或)存在融合癌基因BCR-ABL1。

    骨髓增殖性疾病(MPN)

    MPN主要包括特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其每年发病率为6~10例/10万人。其中,ET多发于育龄女性,而15%的PV患者年龄小于40岁。

    急性白血病

    急性白血病在妊娠期女性中的发病率为1例/7.5万人~1例/10万人,其典型症状为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和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影响孕妇健康及胎儿发育。本版图表信息均引自指南原文(本版整理刘金)。

    ■专家点评

    妊娠期血液系统肿瘤诊疗浅谈

    天津市肿瘤医院 张翼 赵海丰

    妊娠并发的血液系统肿瘤主要包括恶性淋巴瘤和急、慢性白血病等,处理比较困难。高度怀疑时,须进行及时的检查,确定分期,进行治疗,不能因为妊娠而延误治疗。

    诊断方法进行骨髓穿刺等检查是基本的,也是相对安全的。淋巴瘤的诊断不仅依靠淋巴组织病理学活检,还需要根据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分期。在局部麻醉或者全身麻醉下行组织病理学活检不会对母体和胎儿造成危害,但妊娠期行影像学检查存在诸多限制,需要谨慎选择:可以选择超声检查;考虑到电离辐射,孕妇应避免使用CT或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PET)/CT;MRI检查不会产生电离辐射,并且可以提供比超声更清晰的图像,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辅助检查。

    治疗原则妊娠前3个月,化疗会明显增加自然流产率、胎儿死亡率和致畸率(10%~20%),所以被明令禁止。放疗具有高致畸性、阻滞生长等高风险,因此禁止在妊娠期的前15周给予放疗,即使在15周之后,也需要综合考虑放疗剂量和方法等多种因素,进行慎重的选择。在支持治疗方面,止吐药是安全的,抗生素的使用应具有选择性,青霉素类、头孢类、大环内酯类药物等是安全的,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药物是禁止使用的。粒细胞集落因子可以安全使用,血制品也可以安全输注,低分子肝素不能通过胎盘,可以安全使用。

    妊娠早期诊断为HL的患者,若无症状,且病情发展缓慢,可在严密观察下继续妊娠,至妊娠中期再接受治疗。有症状或侵袭性NHL患者应及早终止妊娠并接受化疗(注:HL及NHL具体处理方法详见上表)。妊娠早期诊断为CML的患者应立即接受治疗,治疗时避免选用伊马替尼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可用干扰素替代。妊娠期急性白血病一经诊断应立即给予治疗,延迟治疗或改变治疗方案会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妊娠早期患者者应立即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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