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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9-08 10:20

 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发生了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二是企业,三是双方都。若员工,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提起”。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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