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建辉举报陆林教授的情况说明
方老师:
您好!
您的新语丝博客在2014年6月12日刊登了梁建辉的两篇文章,即《撕开北大
教授陆林弄虚造假的画皮》和《北大教授陆林弄虚造假的行为记录之杜撰科研履
历》,这两篇文章中所涉及的内容早在2009年起梁建辉就以匿名“苟雄”或实名
的形式多次举报陆林教授,2012年经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论证,已证
明举报不实(具体见附件一)。学术委员会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后,梁建辉仍然
不顾事实,在各种媒体上打着反学术的大旗用带有人身侮辱的言辞毁诋陆林
教授。
梁建辉此人道德品质恶劣,2008年11月在我单位早餐时给领导送大便侮辱领
导人格(具体见附件二),寻衅滋事,威胁领导生命;2013年10月工作期间殴打
女同事。以上行径,北京大学医学部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分别给予相应的
处分(具体见附件三和四)。
您的新语丝博客做为中国反击学术的先锋,其博客文章的责任和意义非
常重大,切不可被小人利用,成为打击他人的工具。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
丁增波
附件一:
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梁建辉举报陆林学术道德问题的书面反馈
北医(2012)部科字166号
北京大学:
2009年教育部公布“2008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名单”后,
药物依赖研究所梁建辉实名举报药物依赖研究所所长陆林违反学术道德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尽管举报材料与此前互联网上大量发送的匿名材料和署名“苟雄”举
报到科技部、基金委以及学校等的内容雷同,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医学部再次
启动了调查程序。
在被举报人陆林及其所在单位药物依赖研究所提供了详细答辩材料和证明材
料的基础上,医学部科研处于当年10月邀请了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就双方提供的
材料进行了咨询认定,并就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学术道德范畴,被举报人是否正面
回答了全部问题,被举报人在哪些方面(哪几条)存在问题,以及被举报人是否
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轻重程度、处理意见等问题提出建议。
共有十位委员提供了反馈意见,除外两位委员未提出明确意见(其中一位委
员认为该举报材料不应送审),其余8位委员一致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或不能证
实存在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无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问题。个别委员认为
被举报人有欠严谨、待加强管理的地方。
有委员认为举报人证据不足,观点偏激。举报人因个人恩怨做出过激行为,
且举报中多出情绪化语言,与被举报人的单位与个人的解释或说明对照比较,其
举报基本不可信。建议对于被举报人的正常权益予以保护,对于恶意举报,干扰
正常工作秩序,无端败坏个人和学校声誉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制止。
以上意见已及时与医学部人事处及机关党委负责人一同向举报人进行了口头
反馈,并书面回复科技部与基金委有关部门。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2年9月11日
附件二:现场照片
附件三:
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职工梁建辉同志扰乱正常工作秩
序问题的通报
北医(2009)部人字13号
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
2009年11月29日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报来《关于梁建辉同志恶劣行为导致
药物依赖所工作瘫痪的汇报》,医学部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
将主要问题和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梁建辉,男,1962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员。因为对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
所关于其妻劳动合同问题的处理不满,2008年11月28日上午8:00左右,梁建辉
同志到陆林所长办公室寻衅闹事,对陆所长进行人身侮辱,甚至有威胁生命的过
激言论,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导致所领导无常工作。
梁建辉同志的所作所为已不符合教师的行为准则,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
在本单位及学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梁建辉同志
进行了谈话,该同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希望给与改正的机会。为了严肃校
规校纪,教育本人,经2009年1月12日医学部第2次部务办公会研究,对梁建辉同
志做出如下处理:
一、 给与通报批评。
二、 写出书面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三、 2009年考核不合格。
梁建辉同志的工作仍由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调整。今后如有合适岗位再做
适当调整。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9年1月20日
附件四: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公海(花)处罚决字[2013]000041号
违法行为人梁建辉,男,51岁,1962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
432801196210042030,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29号智学苑。现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29号智学苑。工作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药物依赖
性研究所。
现查明2013年10月08日16时许,你在海淀区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药物依赖性
研究所会议室内,对事主朱维莉进行殴打,后对事主丁增波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朱维莉、丁增波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到案经
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你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于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分理处交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
安局海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梁建辉
2013年12月15日(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