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罗永浩二审开庭 二人均未现身法庭
北京晨报2014-03-01
记者:何欣
2012年,罗永浩在北展剧场的一场演讲中使用了方舟子的照片以及更改了方
舟子在微博上的言论,为此,方舟子以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为由将罗永浩的英语
培训机构“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圣嘉
德培训学校以及当时经营优酷网的公司至,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
审败诉后,方舟子提起上诉,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老罗演讲惹怒方舟子
昨天上午,方舟子和罗永浩二人均未出现在法庭上,方舟子聘请了两名律师
为自己辩护,而被上诉人罗永浩以及视频网站方面也各有一名律师参加庭审。
2012年6月,方舟子在优酷网发现一段长达两小时的“罗永浩于2012年夏季
在北展剧场演讲”视频,供网民在线浏览并下载观看。在该视频中,罗永浩未经
授权便将方舟子的肖像用于“老罗英语培训”广告,且擅称“老罗英语培训学校”
系“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方舟子认为罗永浩的
行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还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方舟子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删除在“优酷”网上含侵权内容的视频,并要求被
告在国家级报刊和“优酷”网首页刊登不少于1个月的道歉信,且连带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50万元等。
一审驳回方舟子诉求
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法律,根源在于双方个人矛盾。单独分析
演讲中罗永浩使用方的头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显然无法理解其意义、行为方式
以及行为后果与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大相径庭。
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由于演讲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舟子的微博原文,
其做法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用、假冒等情形。故方舟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求。
方舟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提出,罗永浩的演讲是一种营
销行为,其在演讲中自称门票收入50万元,并声称会将这笔收入捐给灾区,但其
事后也并未出示过任何捐赠收据。因此罗永浩及其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方舟子的
肖像盈利,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权。
对此,罗永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其公司未授权罗永浩进行上述演讲,对其
演讲门票收入的去向也并不知情,对于该笔款项是否已经捐赠,还需庭后同罗永
浩本人进行核实。
公众人物肖像权存争议
方舟子一方还提出,其微博原文是“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揭露的英语培
训机构下流品质——罗流氓保障”,而视频广告中的文字被改为“打假斗士方舟
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这种篡改行为侵犯了方舟子的姓名权。
对此,罗永浩一方的律师表示,这一表述属于调侃和讽刺行为,不存在侵权
的问题。被告网站方面则认为,优酷网站只是一个平台,无法确认视频侵权与否。
三方被上诉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会上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对社会有
一个让渡,在没有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应该大度地允许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
像,引用其话语。昨天,双方各执己见,没有当庭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