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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脊髓灰质炎诊断》,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294-2016 脊髓灰质炎诊断(代替WS 294-2008)。 该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WS 294-2008同时废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
2、诊断依据
2.1流行病学史
2.1.1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患者有接触史;近期曾经到过世界卫生组织(WHO)近期公布的脊髓灰质炎流行地区,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人事件。
2.1.2 既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
2.2 临床表现
2.2.1 潜伏期为3d?35d(—般为5d?14d)。
2.2.2 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躁不安、腹泻或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
2.2.3 热退后(少数可在发热过程中)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和(或)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但无感觉障碍。
2.2.4麻痹60d后随访仍残留弛缓性麻痹(后期可出现肌萎缩)。
2.3 实验室检测
2.3.1 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
2.3.2 发病前6周内未接种过OPV或IPV,发病后未再接种OPV或IPV,未接触疫苗病毒,麻痹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倍升高。
3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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