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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01-05 13:46

 【普法】传销案件必须三层吗?两层也能构成传销!

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组织策划传销案

    苏州市工商局

    

        反传销网11月22日发布2014年10月初,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线索,称在吴中区澄湖路888号的恒润商务国际广场内,有人涉嫌组织传销活动。我局即刻与区打传办、区公安分局联系,对涉嫌传销的线索进行甄别。区公安分局针对被举报机构相关负责人王某的资料进行案情研判,发现其曾在2012年被相关公安机关以涉嫌传销活动进行审查。就此情况,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12月27日上午,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250余人对吴中区澄湖路888号的恒润商务国际广场相应楼层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吴中区澄湖路888号的恒润商务国际广场1838室和203室是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苏州营业部(以下简称苏州易隆文化)的经营场该场所于2014年9月11日登记注册,是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分支机构。苏州易隆文化实际由5人各投资人民币50000元设立,5名出资人分别为王某、许某、吴某、华某、季某,苏州易隆文化负责人为王某。苏州易隆文化自2014年11月15日起,开始采用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现金等方式大量吸引人员参加其名义上的国学讲座。

    

    具体操作如下:以学习国学为名,缴纳听课费,鼓励学员发展下线成为苏州易隆文化学员,每人需缴纳听课费5000元,听课时间为1年,每周两次。而学员通过介绍其他人交纳学费成为学员的方式可以获得苏州易隆文化的总计15000学分每人次的奖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学员也可推荐自己缴纳学费成为新学员。同时,A学员获得的学分直接来自其推荐的B学员,但若B学员再推荐C学员,则C学员的学分为B学员所有,并不与A学员产生任何关系)。奖励的学分通过学员口头申请向苏州易隆文化财务以1:1的比例兑换人民币,兑换时学员需缴纳5%的手续费。具体的积分获得方式为新学员连续两周上课后,在第三周听课时,其介绍人可以获得1000学分,第四周、第五周同样按上述方法可获得1000学分,第六周可获得2000学分,第七周可获得4000学分,第八周可获得6000学分,在获得学分的过程中,听课人员不得缺席听课,否则获得学分的时间顺延。学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为学员取得学分后,每周可凭学分以1:1的比例换取现金(每周每人次换取现金以1000元封顶)

    

    苏州易隆文化自2014年11月15日按上述营销模式运作,截止案发时共有471人,共计1125人次参与其国学讲座,涉及到苏州市、吴中区、昆山市、上海市、无锡市、宜兴市等市(区),非法经营额400余万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采用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现金发的方式发展国学学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传销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我局于2015年3月对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争论】

    

    1.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人员及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面广量大,对具体数字很难认定。仅在现场检查当天现场就有60余人在听课,在无具体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统计实际缴纳费用的人员。后执法人员发现学员名册后,但当事人未建立合法财务账册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核查当事人具体的收支情况。如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话,会导致认定的违法所得证据不足。最终,执法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2.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本案中只以上下两个层级进行计酬,并未符合上述规定中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一规定,因此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返还的积分兑换奖学金中每笔均收取5%的手续费,也可以视为是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了逃脱刑事处罚而异化了的一种层级关系,因此本案中实际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办案人员为了稳妥起见,在召开的相关部门的协调会上提出了这个问题。最终,在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本案中主要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作为组织传销的行为主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3.在现场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发现了70余万现金。关于是否能依法扣押这笔款项也存在疑虑。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五项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其明确了工商机关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但由于现金的敏感性和其来源的未知性,执法人员不能明确是否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后经苏州易隆文化负责人王某确认该笔款项来自收取的学员学费后,执法人员首先确定了其来源的非法性。再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我局于次日凌晨依法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扣押。

    

    4.案件的主体认定。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苏州营业部是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的分支机构。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主体应为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

    

    【启示】

    

    1.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信息沟通

    

    由于传销案件牵涉面广,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在发案、调查、处罚这一整个案件过程中,吴中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与主要成员单位的沟通,牵头组织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判。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对案件定性、查处方向、案件移送等相关问题予以记录,保证案件高质高量迅速稳妥的办结。

    

    2.研判案件难度,制定取证计划

    

    由于传统的传销案件中波及人数众多,事后进行询问调查会牵扯较大精力且容易引起涉案人员互相串通。因此本案在现场检查之前已做好预案,检查当天由公安部门负责控制参与传销人员,公安民警与工商执法人员分时分地分工对当天参加传销的人员逐一制作询问笔录。其次,本案中当事人在其网站内存有整个传销关系网的电子信息,因电子证据的缺点,极容易被伪造、篡改与损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吴中公证处进行联系,请求对网站证据进行公证,保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当事人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注册地址调查却查无该企业办公场所,迫使当事人放弃抵触幻想,配合调查,最终取得扎实、完整的证据。

    

    3.加强横向沟通,防范执法风险。

    

    该类型案件为我局近年来首次接触,且本案案情严重,涉案金额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对于证据材料、案件定性、被处罚主体等慎之又慎,唯恐出现纰漏,影响案件处理。于是在本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做了以下几点,第一,提前邀请法制部门介入帮助分析案情及检查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使得案件进展事半功倍;其次及时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理对象、是否移送进行会商。最后,待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我局又以函告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地工商部门进行通报。

    

    4.做好事中、事后监督,防止死灰复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对违法事实紧追不放,同时也注意传销课堂死灰复燃,在现场检查两天后,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易隆文化课堂,发现仍有少数热衷学员听课。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公安,同时与大楼物业联系,要求其联系楼层出租人,尽快妥善解决。执法人员还考虑到此次传销案涉及人数较多,为防止少数不明传销事实真相的群众无理,执法人员要求未被检察机关批捕的授课人朱世友,做好群众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中国工商报关于本案的点评

    

    

    查清事实审慎定性

    
      在本案中,办案机构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等困难,成功办结此案,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
      情报收集研判到位。办案机关接到举报后,依托打传办、公安机关之力,多方位开展线索甄别、历史资料调取、情报收集研判工作。整个情报工作历时近3个月,在被举报对象未曾察觉的情况下,初步掌握其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主要事实。
      精准出击攻其不备。传销组织普遍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若非一举攻破,极有可能转移、隐匿甚至毁灭证据,不利于案件突破。本案办案机关争取当地打传领导小组支持,组织250多名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成功获取并固定案件主要证据。
      拨开迷雾看清本质。本案当事人以文化传播为幌子,将传销活动伪装成国学讲座,同时一改传销惯用的多层返利式计酬方式,返利仅限于直接下线,因而更具欺骗性、隐蔽性。本案办案机关能够拨开重重迷雾,成功办结此案,为各地查处花样翻新的传销案件提供了思路和范例。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除了在案件性质把握上迷雾重重,在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需要审慎处理之处。
      一要审慎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本案违法事实实施主体为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苏州营业部,因其以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的分支机构存续,故本案办案机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将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确认为案件当事人。不过,苏州营业部有5名自然人股东,其出资方式明显有违《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因此,其能否以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的分支机构存续有待查证。
      二要审慎认定违法所得。本案现场查获的710915元现金,据案发机构负责人确认,属该机构所有,其来源为学员交纳的学费。据此,该款应确认为用于传销活动的非法财物,而非违法所得。
      三要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违法行为成立,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若非查实当事人有法定事由及证据,不可减少法定处罚种类,作出减轻处罚裁量。
      四要明确表述案件定性要件。传销组织的层级体系是传销案件定性要件之一,应明确表述。本案参与人数471人,若查明层级超过3个层级,则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罪30人以上、层级3层的追诉标准,应该移送司法机关。

    □案评人 李季芳

    
    
    收集固定人员链和资金链证据是关键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这起案件的顺利结案,一是得益于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从线索核查到调查方案制定,再到现场检查,以及案件移送,本案处处可见部门协作的影子,区打传办在案件协调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一般的市场违法行为相比,传销活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打击传销不可能只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公安等密切配合,以形成执法合力。
      二是得益于案件调查及时。本案当事人2014年9月11日注册成立分支机构,11月15日起分支机构从事传销活动,12月27日其违法行为即受到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机构反应及时,行动迅速,既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传播蔓延,又为传销证据的收集固定赢得了时间。
      三是得益于案件查处的周密部署。本案传销人员计471人,涉及苏州市吴中区、昆山市和上海等地,给案件查处带来不少困难。执法机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动用了250余名执法人员进行突击检查,保证了案件调查的有序进行。
      四是得益于现场检查卓有成效。从定案证据上看,本案办案机构截取了当事人网站上的学员架构图,了当事人电脑中的学员报名表和运营费用统计表,查获了当事人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主机、打印机、投影仪、密*****箱、各类书籍、桌椅等财物,对现场听课学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固定了当事人传销活动的人员链和资金链证据,为顺利结案乃至处罚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案的成功查处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提供了思路。当然,案件还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办案机构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时,如果能够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表述处罚裁量的具体情况,处罚决定书的说理就会更加充分。再有,办案机构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也应明确其具体条款。

    □案评人 黄立民

    
    
    部门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本案与一般的传销模式有所不同,上线返利只以直接发展的人头数量为依据计算。笔者认为,该传销模式在设计上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上线获得学分的条件是下线必须参加听课,否则获得学分的时间顺延;二是学分兑换现金的方式是学员取得学分后,每周凭学分1∶1的比例兑换现金。该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惑,需要不断发展学员加入,否则随时可能出现。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该传销组织,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机制健全,部门协作。该案查处过程中,吴中区打传办起到了很好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案件的定性、查处方向、是否移送等环节进行了会商,现场检查分工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控制现场,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制作询问笔录,及时固定了各项证据,这种联合办案的形式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上海某文化传播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苏州营业部为分支机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该案行政责任也应由前者承担。

    
      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机关认定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举的行为,属入门费式传销,而笔者认为该案拉人头的特征比较明显,是以高额返利为诱惑,以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算和给付报酬。如果层级及人数应已达到3层30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只没收了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笔者认为,既然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的传销行为进行从严处理,就还应该对违法主体进行罚款处理。

    

    □案评人 罗大海(www.SciFa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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