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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5-05 18:25

 诉老罗公司侵权 方舟子终审胜诉

诉老罗公司侵权 方舟子终审胜诉

  2014-04-26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日前,罗永浩在2012年6月的一次演讲中给老罗英语
培训机构打广告,称是“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机构。方舟子旋即以
广告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为由将罗永浩等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
终审判决老罗科技公司构成对方舟子肖像权的侵犯,删除侵权视频,并支付合理
费用1055元。

  2012年6月,老罗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在一次给至圣嘉德培训学校
的演讲中,为“老罗英语培训机构”打广告,称其是“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
质量”的机构。2013年3月,方舟子因肖像权、姓名权将老罗科技公司、至
圣嘉德培训学校,以及转发演讲视频的“优酷”网、“土豆”网至。
2013年1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方舟子不服,上诉至
北京一中院。

  方舟子认为,对方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招牌并擅自用其名义做
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而土豆网和优酷网作为提供视频的网站,在
收到其发送的《律师催告函》之后,并未删除该视频,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
责任。

  一中院终审认为,罗永浩演讲中所述的“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
质量的培训机构”,结合上下文,作为一般观众能够明显理解出此句话中反讽、
调侃的意思,因此不存在方舟子所说的误导大众的情形。老罗公司在表达自身观
点中使用他人姓名,并不构成对他人姓名的盗用,不构成对方舟子姓名权的侵犯。

  对于是否侵犯了方舟子肖像权的问题,不难看出老罗公司使用方舟子肖像的
目的旨在丑化和贬损其形象,肖像权人对自身肖像应当享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
不受歪曲、丑化等权利。因此认为,老罗公司对方舟子肖像的丑化和贬损构
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终审判决,老罗科技公司构成对方舟子肖像权的侵犯,删除侵权视频,
支付方舟子因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55元。两视频网站已履行
了管理告知的义务,对防止侵权视频扩散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因涉案视频被
确认构成侵权,两视频公司有删除义务。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方舟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SciFa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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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4-05-06 00:24
路过,支持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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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14-05-06 12:50
飘过,支持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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